近日,石泉县公安局在市局合成作战室的大力支持下,连续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2人,为“断卡”行动再添战果。
2021年12月以来,该局反诈专业队民警对公安部下发的多条“断卡”线索进行深入研判,发现石泉籍廖某、张某、谭某名下多张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经查,廖某、张某、谭某三人为了蝇头小利,贩卖个人银行卡,用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资金巨大。查实线索后,反诈专业队民警会同曾溪、城郊派出所通过细致工作,准确掌握了廖某、张某、谭某的藏匿地点,随即民警兵分三路火速奔赴目的地开展抓捕工作。经过连续多日工作,办案民警分别于12月上旬在西安市一城中村抓获嫌疑人廖某,12月下旬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抓获嫌疑人张某,2022年1月上旬在石泉县城关镇抓获嫌疑人谭某。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廖某、张某、谭某对其非法售卖银行卡并用于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通过深挖扩线,办案民警掌握了廖某、张某两名“上线”嫌疑人及一名同伙的犯罪事实,经固定证据,两名“上线”嫌疑人已被该局上网追逃,另一名同伙姜某经民警规劝,于2022年1月10日主动到该局投案自首。
目前,谭某因被广西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已移交当地办理,犯罪嫌疑人廖某、张某、姜某已被该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以案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审 核:朱 谦 编 辑:刘庆勇 来 源:刑侦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