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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一男子将狗养在楼梯口 司法所依法处置解民忧
2022-4-18 17:21   浏览:2342   来源:今日头条



      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云雾山司法所和辖区派出所联动下,依法妥善处理了一起动物饲养损害责任纠纷,及时解决了群众的烦心事和忧心事,也给周边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课。

村民刘某于几年前举家搬迁到集中安置点生活,并将之前饲养的狗带了过来。但进入安置点后,刘某并未将狗妥善安置,先是放任自流,任其在安置点附近活动,有时候甚至睡在楼梯口,给附近群众造成极大的困扰。

今年初,刘某家的狗在咬伤一名老人之后,双方发生纠纷,镇村干部和周边村民多次要求刘某将狗带回老家喂养,但刘某均不为所动,只是稍微加强了对狗的管束。后来村民王某圈养的鸡仔又被不明不白的咬死了数十只,经目击群众证实,也是刘某饲养的狗所为。可是当王某找到刘某讨说法的时候,不仅遭到刘某的拒绝,反被刘某抢白一番。无奈之下,王某来到司法所请求处理。

了解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会同派出所、村调委会展开处理,并将通知刘某到场了解情况,但刘某坚称自己养狗是为了在老家看护院落,只是偶尔带到安置点来,承认狗曾咬伤过人,但不承认咬死过王某的鸡,同时也不愿意将狗处理好。

针对刘某的辩解,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向刘某普及了《民法典》中关于动物饲养损害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错误认知进行了说服教育。同时派出所民警责令刘某尽快将狗处理好,并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在法律的震慑下,刘某同意将狗带回老家饲养,并拴起来带上嘴罩。眼看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王某也大度的表示,只要刘某将自己的狗管理好,自己就不再追究咬死鸡的赔偿责任,双方还对此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也将狗拉回了老家进行拴养,安置点群众对此表示满意。

调解员说法

农村养狗看家护院是村民的一项传统,但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农村养狗与城市养狗是同等对待的,也需要办理相关证件和采取安全措施,并非无序乱养,饲养动物的村民一定要注意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别是现在每个村都建有安置点,在安置点养狗会对他人造成困扰,动物饲养人不仅要办理养狗证件,还应当按时给狗注射疫苗,以防伤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来源: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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