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泉县司法局熨斗司法所联合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处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李某请刘某进行林业抚育管护,施工过程中,造成刘某右脚跟粉碎性骨折,在石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1天。2022年1月12日在陕西安康秦巴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被鉴定人刘某伤残程度评定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综合评定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
事后,刘某之女和刘某要求按雇工关系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李某坚持按工程承揽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因协商未能成功,双方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过调查和综合研判,司法所工作人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了调解,通过耐心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由李某一次性赔付刘某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并于三日内结清。
调解员说法
当事双方的争议焦点:到底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2)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3)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本案中,李某请刘某进行林业抚育管护,由李某提供施工工具,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劳动8小时,工资每天200元按日结算。在进行林业抚育管护工作过程中,刘某受李某安排指挥,李某与刘某之间存在支配和从属关系,由李某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刘某所提供的劳务是李某林业抚育管护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因此李某应当承担刘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石泉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