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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一女子自称生活困难,拉黑前夫不养女儿,这样做合适吗?
2022-6-9 20:36   浏览:4568   来源:今日头条



    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与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利用“云上法庭”“云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纠缠多年的抚养费纠纷案,维护了案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石泉女子王某与张某2015年结婚,并共同生育女儿小玲(化名),后来因为各种原因,王某和张某于2018年6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玲随父亲张某生活,母亲王某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直至小玲年满18周岁止。此后王某便外出打工,仅仅在给付小玲一年多抚养费之后便再未给付。

  由于家庭只有张某一个劳动力,为了养家糊口,张某将女儿小玲交给年迈的父母代为监护,自己则出门打工挣钱,每月寄回一定的生活费用供养父母和女儿,日子过得十分清苦。随着小玲逐渐长大,为让前妻王某履行抚养义务,张某多次电话联系王某,要求其给付抚养费。

  都说世上只有妈妈好,就算再困难肯定还是要先以未成年子女为重点,可是不知道什么原因,王某就是不愿给付抚养费,后来为了防止张某及其家人的索要,干脆换掉了手机号码,还将张某的微信彻底拉黑,双方的矛盾日益加深,最终张某父母带着孙女小玲来到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求助,希望能用法律手段维护小玲的权益。

  了解详细情况后,石泉县司法局立即指派县148法律服务所长期从事维护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小玲提供法律援助。可当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接手案件后下发现,由于被告王某的主要信息并不准确,且小玲的爷爷奶奶也无法说清楚,直接影响法庭立案。

   为切实解决这个困难,法援工作人员以代理人的身份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王某的个人信息,精确的收集到王某的通讯方式和务工地点,并在第一时间告知王某其女儿小玲的近况,希望能够和王某协商解决这个问题,避免母女对簿公堂伤害感情。

  面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质问,得知女儿近况的王某也是泣不成声,并称自己并非不愿抚养女儿,实在是在离婚后随辗转多个务工地点,找了多份工作,无奈收入都不理想,没有办法给付女儿生活费,所以才出此下策,拉黑了前夫张某的电话及微信。

  针对王某的难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表示理解,同时也指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生活确有困难,也不能不养孩子,希望王某能正视问题,而不是进行逃避。经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释法说理,王某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同意出庭应诉,勇敢面对。

  由于疫情防控要求,法院采取了“云上开庭”模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鉴于案情特殊,加上双方都有和解的迹象,在承办法官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协调下,双方同意调解处理,最终通过“云调解”方式,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从协议达成之日当月起,王某按月支付小玲抚养费直至小玲年满18周岁止。王某当庭将拖欠抚养费转入指定账户。

    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抚养费纠纷,事实清楚明白,但也具有一定的化解难度。被告王某以自身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为由进行抗辩,这种理由能够获得法律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哪方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也仍然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负担应由双方协商,包括费用的多少、支付的方式、期限的长短等方面,因为涉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因此协商是较为理想的方式,法院也会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协议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但这里所指的“无力抚养”,大多数情况下是指身体缺陷不能工作或者精神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于孩子的抚养无能为力,即无抚养能力。

  由此可见,无力抚养的认定标准是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而丧失抚养能力的情形包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等。父母以自身生活困难为由拒绝抚养子女,显然没有说服力,也不可能被法律支持。

  父母离婚后应从孩子的角度考虑,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在离婚后努力为孩子营造良好的亲子关系,弥补孩子因为原生家庭破裂造成的伤害,尽量避免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来源: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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