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石泉县公安局保持对各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和零容忍态度,近日,该局曾溪派出所联合森林警察大队快速查处一起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案,查获违法行为人1名,及时消除了公共安全隐患。
8月中旬,该局曾溪派出所民警在高坎村处理一起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村民柯某涉嫌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其行为危害了公安安全。民警立即将电网拆除,同时对柯某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经查证:柯某为防止野猪糟蹋自家种植的玉米和红薯,在其庄稼地的周围栽上木桩拉起铁丝,将铁丝一端接上电线钩在入户照明线路的火线上,通过开关闸控制,并在每日0时至4时开启使用。柯某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该局曾溪派出所对柯某进行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 (私拉电网和使用高压工具狩猎属于此类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不特定的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危险的,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即使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审 核:朱谦 编 审: 刘庆勇
来 源:曾溪派出所 撰稿:江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