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陪跳舞等有偿陪侍行为,一旦发现,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审 核:朱 谦 编 审:刘庆勇
来 源:城关派出所 撰 稿:李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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