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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对非法营运车辆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对非法营运车辆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
2022-10-12 15:59 浏览:3129 来源:今日头条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防控策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阻断疫情通过非法营运车辆传播途径,进一步规范石泉县营运市场秩序,石泉县交通运输局将对县域内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车辆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
凡在本县区域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小轿车、面包车等机动车辆。
二、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915-6321387
来访、来信地址:石泉县城关镇江南新区长安小区10号楼石泉县交通运输局。
三、举报原则
(一)
举报人如实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
举报的非法营运行为发生在石泉县辖区内;
(三)
提供真实有效举报信息(车牌号码、上下乘客地点及时间、车辆行驶路线、乘客影像资料或电子支付凭证、截图等相关证据),并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四)
举报案件需经石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取证、查实后方可获得奖励;
(五)
对恶意举报、虚假举报等干扰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借举报之名进行诬告陷害、骗取公私财务、敲诈勒索他人,蓄意通过举报方式打击报复被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移交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举报奖励办法
(一)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经调查,证实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每宗次给予奖励人民币500元。同一宗违法举报出现多个举报人,只对首个举报人给予奖励。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二)
举报奖励发放部门为交通运输部门,奖励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三)
举报的案件情况属实的,交通执法部门在违法查处后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奖励的决定。作出予以奖励决定的,应将决定告知举报人,通知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作出不予奖励决定的,应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以奖励的理由。
(四)
举报人接到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借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银行账号信息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举报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一致。
(五)
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奖励。
五、保密原则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举报及奖励情况等相关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11日
来源:石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编辑:郑 娇
审核:马祥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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