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甲,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石泉县**院**、**。2020年8月3日,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被石泉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袁某甲任石泉县**院**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分管县医院工程项目工作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钱财共计32万元人民币,其中索取的5万元相对人至案发未给付。具体事实如下:1.收受个体工程承包商陈某某5万元的事实。2017年,袁某甲任石泉县**院**、分管县医院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应陈某某请托,为陈某某和黄某某挂靠的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石泉县**院地下停车场和专家楼土石方开挖项目提供帮助。2017年11月,袁某甲在陈某某私家车内收受陈某某所送5万元现金。2.索取个体工程承包商陈某某、黄某某20万元的事实。2017年,石泉县**院地下停车场和专家楼项目在招标阶段,个体工程承包商陈某某、黄某某请托袁某甲为其挂靠的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提供帮助,并承诺事成后给予袁某甲好处费20万元。袁某甲利用其分管工程项目的便利,将陈某某和黄某某引荐给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崔明,并为其承揽该项目提供帮助。2018年3月,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后,袁某甲多次向陈某某、黄某某索要约定的好处费,陈某某和黄某某为了感谢袁某甲在承揽工程中提供的帮助,并考虑在工程施工中继续得到其关照,决定给予袁某甲15万元。2018年3月8日,袁某甲在石泉县北环路国税局家属楼10-6室陈某某家中,收受陈某某和黄某某所送15万元现金,余下5万元陈某某、黄某某表示将补给袁某甲。截止案发,袁某甲尚未取得剩余5万元。3.索取个体工程承包商黄某某3万元的事实。2018年4月,袁某甲以外出旅游为由向黄某某索要3万元,2018年4月27日,黄某某安排妻弟李建向袁某甲提供的妻弟媳阮世群银行账号转账3万元。4.收受个体工程承包商柯某某4万元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袁某甲任石泉县**院**、分管县医院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为个体工程承包商柯有******理科、传染科门诊改造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柯某某所送4万元现金。2017年4月,袁某甲为******中医馆改造项目提供帮助。2017年底,袁某甲在其本人办公室收受柯某某所送2万元现金。2019年4月,袁某甲为******病理科、传染科门诊改造项目提供帮助,2020年初,袁某甲在其本人办公室收受柯某某所送2万元现金。2020年8月3日,石泉县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在石泉县医院通知被告人袁某甲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袁某甲在被留置期间交代了涉案犯罪事实。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袁某甲的妹妹袁某乙代为向石泉县纪委监委退缴涉案款27万元。2020年9月17日,中共石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袁某甲开除党籍处分。2020年9月17日,石泉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给予袁某甲开除处分。石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2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万元,共计受贿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索取他人财物23万元中5万元未实际取得,该部分5万元属索贿未遂,对未遂部分犯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在被留置期间交代了涉案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