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根据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20〕77 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就我县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标标准
1、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580元/人月提高到 610元/人月。
2、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 4310 元/人年提高到 4830元/人年。实行分档补差:一档家庭年人均收入 0-1600元的补助 403元/人月;二档家庭年人均收入 1601-3200 元的补助 270元/人月;三档家庭年人均收入3201-4830 元的补助 140元/人月。
3、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现行的6000元/人年,提高到6300元/人年。
4、维持城市特困人员现行基本生活标准800元/人月标准不变。
二、提标时间
从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新的保障标准。
三、工作要求
各镇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精准认定对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长效良性机制,充分发挥好低保兜底脱贫作用。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9日
编辑:杜亮
审核: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