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石泉县城西快速干线及古堰工业园区配套设施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征地范围及目的
(一)石泉县城西快速干线及内涝防洪治理工程项目
本次征地起点为珍珠河桥头,终点为城关镇综治中心,总长4.2公里。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城关镇古堰社区一组、二组和城关镇堡子社区五组、六组集体土地,现状地类为国有建设用地(住宅、工业、商服、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宅基地、院场地、农村道路、耕地、林地、河流水面,地上附着物为果树、苗木、青苗、浆砌石坎、水泥地面、钢架大棚、木大棚等。拟征收和收回土地总面积102.6亩。征收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拟用于石泉县城西快速干线及内涝防洪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用地面积、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古堰工业园区配套设施项目
本次征地位于城关镇古堰社区一组(原天新丝绸公司外侧),土地权属为古堰社区一组集体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地上附着物为苗木、青苗,拟征收土地面积34.69亩。征收土地拟用于古堰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具体用地面积、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石政发〔2021〕2号)规定,参照区域内征地案例,并征求被征地社区、组集体意见,拟定本次征收耕地、宅基地、院场地、农村道路的补偿标准相同,其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均按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泉中学迁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石政函〔2022〕82号)文件标准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
本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认定。土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土地性质用途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及已签订土地征收(征用)协议并落实补偿安置为准,由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城关镇人民政府共同认定。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补偿标准。根据《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实施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石政函〔2019〕58号)标准,按照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或评估价予以补偿,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泉中学迁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石政函〔2022〕82号)规定标准执行。
安置方式及安置途径
本次土地征收对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统一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确有需要的可在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土地调整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13号)规定,由石泉县人民政府按1万元/亩的标准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在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县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被征地镇、社区具体实施。
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征收主体为石泉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石泉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城关镇人民政府,并成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工作。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0内,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提出申请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二十一条之规定,要求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期内,向城关镇人民政府或石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本公告在石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时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贴,社区、组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
特此公告。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