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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一雇工在工作时摔伤,包工头应该全赔吗?
2023-2-20 11:25   浏览:5326   来源:今日头条



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努力下,成功化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普及了法律知识,做到“案结事了”,达到了“调解+普法”的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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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郭某承包了一处农村房屋建设项目,刘某是其雇佣的工人。2022年9月的一天,刘某在工地粉刷墙面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后送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肋骨骨折,住院治疗后一直在家静养。期间,刘某多次联系郭某要求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后,伤者刘某到城关司法所申请调解处理。
收到申请后,城关司法所先向刘某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又分别向两位当事人进行谈话询问,清楚事件缘由后得知,刘某受伤后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加之赔偿问题尚未解决,家里还有老人需要照顾,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刘某认为,自己是在给郭某干活的过程中受伤,郭某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郭某认为,刘某摔伤自身也有责任,自己已经垫付了刘某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费,只愿意赔偿1万元的误工费用,其余的赔偿诉求拒绝承担。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法律关系、责任承担、赔偿费用、现实情况等多角度多方面对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考虑到刘某家庭状况及郭某经济能力,适时提出合理调解方案,希望双方相互协商,各自退让一步,及时解决纠纷,解开双方心里的“疙瘩”。
最终,在司法所不懈努力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郭某当场支付了刘某人身损害赔偿款。至此,一起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
调解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作为包工头的郭某雇佣刘某务工,刘某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郭某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事实,刘某与郭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刘某因劳务受到损害,应当与接受劳务的郭某按过错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郭某在工作中没有向刘某做好安全提醒,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到位,因此应承担部分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空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佩戴安全防护措施,自身也有过错,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故此,刘某主张赔偿的诉求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票据等资料进行证明。
  来源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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