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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关于联合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的通告
石泉关于联合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的通告
2024-8-21 11:39 浏览:14428 来源:今日头条
为深入推进我县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从即日起将对县域范围内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实施联合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对象为石泉县范围内未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经营行为的机动车辆。
二、联合治理内容:1、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在石泉县内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相关网约车辆运输证以及网约车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利用贴吧、微信平台、朋友圈、顺风车群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3、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旅游景区、学校周边等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4、其他各类道路旅客运输违法行为。
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非法聚合网约车平台、微信、QQ、电话等形式以“拼车”“顺风车”为名,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租赁车辆、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通告后继续发布拼车信息、操持非法营运、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一经发现,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西安”“安康”“佛坪”等线路的非法营运车辆,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实行联合执法,坚持零容忍,高限施压、强力打击,凡是被查扣的非法营运车辆,一律从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专项治理行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执法人
员依法执行公务,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人民群众乘坐合法经营的交通工具,自觉抵制和不乘坐各类非法载客的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共同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营造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
投诉举报电话:0915-6321387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0915-6312891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特此通告。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 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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