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制裁规避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对一批已进入执行程序,且尚未全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媒体曝光,并敦促所有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告如下:
一、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且尚未全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和人民法院联系,积极履行义务。
二、凡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时间内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一经人民法院查明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如下联合惩戒措施: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从事药品、食品、房地产、建筑等特定行业;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出境、购买车辆等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四、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带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