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7《以案释法》
第十期:莫当诈骗“工具人”
原来魏某某所发现的出售银行卡赚钱的法子是要将收购的银行卡用做网络博彩赌博的收款账户,魏某某对于这一情况是知情的,但是为了牟取利益,魏某某还是帮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魏某某先是出售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1张和张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5张,后来又因为银行卡被冻结不能使用,魏某某便联系张某某让他找其他人办卡,张某某便找到了姜某,说明要用他的银行卡做网络博彩赌博收款账户,姜某依旧答应了,向魏某某在某APP的上线人员邮寄本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5张。
法网恢恢,经查实,魏某某、张某某、姜某所出售的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金额高达千万。2021年12月张某某在河南省蔡县被石泉县公安局抓获,姜某、魏某某于2022年1月、3月投案自首。到案后,魏某某等3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退缴赃款。
2022年3月18日,石泉县公安局以魏某某等3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8日,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魏某某等3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6日石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姜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在这起案件当中大家关注的有这样几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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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简要解读
问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义是什么?具体指哪些行为?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问
本案中还提到魏某某有一个联系的上线,网络诈骗团伙怎么构成的?所谓的上线下线是怎么形成的?
答
网络诈骗团伙主要就是以社交网络交友平台、赌博网站、网络刷单等形式来骗取钱财,在骗取被害人钱财后,需要大量的银行卡将诈骗金额转移,诈骗分子也就是所谓的上线,通过在各种网络平台上发布月入高薪招聘信息,诱骗想要不劳而获的人成为下线,本案中的魏某某、张某某、姜某就属于其中的下线。
问
魏某某、张某某、姜某并不是网络诈骗的主谋,对于主要犯罪人员和犯罪活动帮助者会如何处罚?
答
主要的犯罪人员已涉嫌诈骗,根据属地原则,当地的公安机关会对诈骗人员实施抓捕,并依照诈骗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问
针对这起案件,您觉得有哪些教育意义?像魏某某这样的人为什么会参与到电信诈骗活动中?
答
问
除了不要触犯帮信罪之外,防止自己上当受骗也同样重要,生活中我们该如何识别电诈陷阱,他们具有什么特点?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