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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真人真事:这三人出售自己银行卡被判刑!
2024-5-31 20:40   浏览:10436   来源:今日头条

897《以案释法》

第十期:莫当诈骗“工具人”




2021年7月,魏某某在某APP上看到有人发布出售银行卡可以赚钱的广告,想着这方法好呀,零成本就能赚大钱,于是赶紧分享给没有工作的朋友张某某。听到这里敏锐的朋友应该就已经发现有点不对劲了,怎么会有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呢?

原来魏某某所发现的出售银行卡赚钱的法子是要将收购的银行卡用做网络博彩赌博的收款账户,魏某某对于这一情况是知情的,但是为了牟取利益,魏某某还是帮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魏某某先是出售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1张和张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5张,后来又因为银行卡被冻结不能使用,魏某某便联系张某某让他找其他人办卡,张某某便找到了姜某,说明要用他的银行卡做网络博彩赌博收款账户,姜某依旧答应了,向魏某某在某APP的上线人员邮寄本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5张。


法网恢恢,经查实,魏某某、张某某、姜某所出售的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金额高达千万。2021年12月张某某在河南省蔡县被石泉县公安局抓获,姜某、魏某某于2022年1月、3月投案自首。到案后,魏某某等3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退缴赃款。


2022年3月18日,石泉县公安局以魏某某等3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8日,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魏某某等3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6日石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姜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在这起案件当中大家关注的有这样几个点:


首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什么?具体指哪些行为?


其次,网络诈骗团伙是怎么构成的?所谓的上线是什么?魏某某、张某某、姜某并不是网络诈骗的主谋,对于主要犯罪人员会如何处罚?


最后,这起案件可以给大家带来哪些警示?



今天的《以案释法》节目

邀请到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蒋林

对这起案件的热点内容

进行简要解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义是什么?具体指哪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魏某某、张某某、姜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账,为牟取利益,仍分别出售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共计11张,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出售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相关数额总计达到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的5倍以上,支付结算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规定,本案涉案金额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本案中还提到魏某某有一个联系的上线,网络诈骗团伙怎么构成的?所谓的上线下线是怎么形成的?

网络诈骗团伙主要就是以社交网络交友平台、赌博网站、网络刷单等形式来骗取钱财,在骗取被害人钱财后,需要大量的银行卡将诈骗金额转移,诈骗分子也就是所谓的上线,通过在各种网络平台上发布月入高薪招聘信息,诱骗想要不劳而获的人成为下线,本案中的魏某某、张某某、姜某就属于其中的下线。



魏某某、张某某、姜某并不是网络诈骗的主谋,对于主要犯罪人员和犯罪活动帮助者会如何处罚?

主要的犯罪人员已涉嫌诈骗,根据属地原则,当地的公安机关会对诈骗人员实施抓捕,并依照诈骗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违反该规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也会受到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针对这起案件,您觉得有哪些教育意义?像魏某某这样的人为什么会参与到电信诈骗活动中?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各种高薪职业或高价租借银行卡等广告,年轻人在求职过程中,应擦亮双眼、拒绝高薪诱惑,避免陷入犯罪分子设计的陷阱中,最终触犯帮信罪。

而本案中的魏某某等人就是因为存在不劳而获和侥幸的心理,觉得只要把银行卡出售就可以获得高额的报酬,自己并没有实施诈骗犯罪,不会触犯法律。

在这里提醒大家,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坚决杜绝买卖、出租、出借、出售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生活中要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防止自己沦为网络诈骗犯罪“工具人”。


除了不要触犯帮信罪之外,防止自己上当受骗也同样重要,生活中我们该如何识别电诈陷阱,他们具有什么特点?

诈骗案件中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诈骗分子无论如何花言巧语,手法如何翻新,最后都要落到一个点上,就是要钱。在我们检察院日常受理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有些是被网友花言巧语骗钱或者点击了一些信用卡到期、银行卡到期的链接被诈骗。现在的网络诈骗形式层出不穷,网络刷单、赌博平台、电话诈骗等等都有可能是陷阱,所以要提醒听众朋友,千万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不要轻易告知他人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更不要明知故犯成为诈骗分子的爪牙,手机里可以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关键时候可以拦截诈骗电话短信,保护个人财物。提高警惕,擦亮双眼,不为小利所诱惑,我们就能远离诈骗陷阱。

  来源:法治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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